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6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200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在网上聊天,认识了多名女性,并谎称自己是酒吧DJ,家里有车有房,有固定的高收入,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双方见面后,万某某以国际信用卡使用需要套现、支付宝限额无法支付等方式,让受害方给自己的微信及银行卡转款,并告知对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归还。万某某当着被害人的面,通过银行APP或者ATM进行操作,并将银行发送转账验证短信拿给对方后,未输入短信验证码,实际并未转款,同时告知受害人因为银行系统的问题会延迟到账,再次骗取对方信任。随后,以各种理由不再理睬对方,直至删除对方的联系方式。万某某通过以上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余某某、章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97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万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章某某8000余元;
2、2019年10月,万某某在重庆市诈骗被害人陈某乙6441元;
3、2019年11月,万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等地,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305元;
4、2019年11月,万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及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熙街等地,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余某某1230元;
5、2019年12月,万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新华协信等地,通过上述方式诈骗陈某甲300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害人陈某甲报案后,同日公安机关将万某某抓获归案。万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案发后,万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验证短信、退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余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209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接受公安讯问,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2020年10月 9日
附:
1. 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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