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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诈骗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石材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街**号,住麻城市**路**楼。2019年8月6日,因赌博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30日,因赌博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合伙投资时出现亏损,万某某欠下谭某某十余万元债务。2019年年底至2020年年初,谭某某多次找万某某催要债务,万某某一直无钱偿还。

2020年5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万某某通过虚构快递邮寄现金给被害人谭某某、自己与快递员发生矛盾将快递员打伤需要赔钱、京东快递人员报警需要花费用到鼓楼派出所处理、快递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需要交罚款等虚假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谭某某钱财,累计28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万某某对被害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六万元钱,可以还给谭某某,但是要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谭某某,以邮寄费用名义从谭某某手中骗得500元;

2、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万某某编造与快递员发生矛盾,将快递员打伤需要赔钱的事实,以赔款的名义从谭某某手中骗得5200元;

3、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万某某虚构快递邮寄现金违法,被公安机关查获,需要被罚款3000元的事实,以缴纳罚款的名义,从谭某某手中骗得2900元;

4、2020年6月份,被告人万某某虚构邮寄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以需要费用到派出所打通关系的名义,让谭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谭某某手中骗得20000余元。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将诈骗的28000元钱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谭某某,万某某与谭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谭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万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7月9日

附:

1、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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