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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诈骗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0日5月6日、自2020年6月21日7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0日、自2020年6月7日至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万某某在QQ、微信上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与男性被害人聊天,并以结婚需要彩礼、开美容院需要资金、需要生活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共计449568元。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万某某冒充名为“万晓”的女性,与赤壁市被害人熊某某在QQ、微信上聊天,以彩礼费、生活费、给父母购买保险费等名义,骗取熊某某88240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万某某冒充名为“万晓莉”的女性,与嘉鱼县被害人杨某某在QQ、微信上聊天,以彩礼费、开美容院需要资金等名义,骗取杨某某323328元。

3.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万某某冒充名为“万玉萍”的女性,与赤壁市被害人宋某某在QQ、微信上聊天,以彩礼费、转正费等名义,骗取宋某某3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万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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