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6日、自2020年6月21日至7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0日、自2020年6月7日至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万某某在QQ、微信上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与男性被害人聊天,并以结婚需要彩礼、开美容院需要资金、需要生活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共计449568元。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万某某冒充名为“万晓”的女性,与赤壁市被害人熊某某在QQ、微信上聊天,以彩礼费、生活费、给父母购买保险费等名义,骗取熊某某88240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万某某冒充名为“万晓莉”的女性,与嘉鱼县被害人杨某某在QQ、微信上聊天,以彩礼费、开美容院需要资金等名义,骗取杨某某323328元。
3.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万某某冒充名为“万玉萍”的女性,与赤壁市被害人宋某某在QQ、微信上聊天,以彩礼费、转正费等名义,骗取宋某某3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万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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