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9********,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万某某虚构有一笔“布匹期货”交易生意,让被害人苏某某与其共同出资参与,并许诺获利后与被害人分成,骗取苏某某人民币41000元。次日,万某某又以 “布匹期货”生意交易为由,骗取苏某某人民币32000元。以上万某某骗取苏某某共计人民币73000元。

被告人万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崇兼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