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5至2020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随县殷店镇天河口居委会居民朱某某的女儿想报考华中师范大学,朱某某联系被告人万某某帮忙。万某某表示认识华中师范大学的副校长,只要志愿填好就没有问题,并让朱某某提供活动经费。2019年7月19日,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万某某转款36000元(人民币,下同)。2019年7月底,朱某某的女儿被兰州大学录取,又找万某某询问情况。万某某表示两个学校之间可以协调,随后以提档需要用钱为由向朱某某索要了20000元。后因朱某某的女儿未能被华中师范大学录取,朱某某多次找万某某退钱未果,遂于2019年11月13日报警。2019年12月10日,万某某退还朱某某56000元,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华中师范大学没有万某某提供的姓杜的副校长,万某某只认识华中师范大学一名叫杜某某的教授。杜某某并未承诺帮万某某解决朱某某女儿上华中师范大学的事,也未收过万某某的钱。朱某某转给万某某的56000元被万某某用于日常开支。在审查起诉阶段,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朱某某的微信转账截图、朱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朱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条复印件、万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华中师范大学人事部出具的证明、杜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万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万某某支付宝交易明细、万某某的中国建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程某某、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万某某在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具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894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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