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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万某某受吸毒人员俞某某之托,先后6次从俞某某处收取毒资,向某某名为“鱼头”的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交付给俞某某,被告人万某某从中牟取部分甲基苯丙胺供自己吸食。

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6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凤梅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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