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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307号

被告人万里平(曾用名万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街**栋**单元**室,2000年7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2015年5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里平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1月2日、11月4日,龙某某三次向被告人万里平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交易地点在南昌县**镇铁路地区包公饭店门口或**镇**街北区附近,被告人万里平通过微信每次收取龙某某140元至170元不等。

2019年11月12日下午,吸毒人员刘**联系被告人万里平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根据万里平要求,刘**通过工商银行转账购买毒品的2000元到万里平银行账号,还帮其另存现金8000元。次日,在南昌县力高国际城五期**小区**栋**楼**室,万里平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刘某某。

2019年11月10日、15日、19日、23日和26日,吸毒人员邬某某五次向被告人万里平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交易地点在南昌县**镇机务段附近或南昌县**镇**小区东门口,被告人万里平通过微信每次收取邬某某2000元或3000元。

2019年11月28日晚,公安机关在南昌县向塘镇抓获被告人万里平,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红色片剂状物8.59克和白色结晶状物10.45克。经鉴定,上述红色片剂状物和白色结晶状物内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里平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辨认、称重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里平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9.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廖晓泉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里平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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