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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贩卖毒品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86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61986********,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宿舍**楼**室**幢**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6时许,吸毒人员朱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万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万某某在微信收取毒资1300元后,从上家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0.3克冰毒放置在合肥市瑶海区**号楼**楼楼梯道处,后朱某某至该处取走冰毒。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证人朱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4.检查笔录、转账记录;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冰毒系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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