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捕前租住在景德镇市昌江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万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从“老四”(在逃)手中购买了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于当天晚上在景德镇市昌江区茶山圆门处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020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万某某从“老四”手中购买了400元毒品甲苯丙胺,于当天晚上在昌江区茶山圆门处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5.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仕军
检察官助理:杨强强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