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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4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3********,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傅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万某某购买1盒“莫达非尼”(每盒5板,每板10粒,一盒共50粒“莫达非尼”)。被告人万某某同意后,傅某某即通过微信转账35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万某某,被告人万某某则通过快递将上述一盒“莫达非尼”邮寄至双方约定的收货地址(宝安区***道****)。2019年7月14日,傅某某收到被告人万某某邮寄过来的上述一盒“莫达非尼”。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涉案毒品、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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