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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刘某某、陈某某(均行政处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半粒麻古和少量冰毒给刘某某,获利100元。

2、2018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以3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半粒“麻古”和少冰毒给陈某某,获利50元钱,并与陈某某一起吸食了上述毒品。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万某某被长沙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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