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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渝中区急救中心住院部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29克海洛因给冉某某。

交易完成后其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称量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系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检察官助理:袁旸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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