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7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室。2013年10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间,常某某伙同李某某、季某某、葛某某(均已判决)、赵某某等人在桐庐县**镇**村李某某租房组织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被告人万某某作为常某某的上线,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博账号,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万余元。
2017年1、2月至8月间,常某某、季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租房组织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被告人万某某作为常某某的上线,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博账号,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被告人万某某及同案犯常某某、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兵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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