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镇,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乡**村**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巷,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未取得塔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证的情况下在榆阳区金沙路金沙福邸工地上,明知塔吊正下方地面有工人作业,仍然违规使用塔吊。被告人某某某明知卸料需在卸料平台操作,其未在卸料平台违规将1号楼25楼内绑好的数十根钢管挂于塔吊挂钩上,从阳台松开吊运钢管,未将钢管绑扎牢固,在信号工不在起吊地点指挥的情况下,违规给塔吊司机万某某发出降落塔吊的指令,降落时因两根吊钩受力不均,致使原绑好的钢管失衡,一侧向地面倾斜,数十根钢管因惯性滑落至地面,致使施工人员徐军伟、景万明被砸,当场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事故调查情况的函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某某某在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被告人万某某联系电话1992910****;被告人某某某联系电话1529122****。
2.案卷材料贰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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