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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29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包工头,住江阴市**镇**路**弄**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万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万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家港市**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购得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车间,欲翻建改造为江阴市**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张家港保税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该工程施工单位,被告人万某某系改造工地现场负责人。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万某某到江阴市**镇**路**号,安排被害人李某某(男,1975年生)在南四跨车间屋顶切割旧天沟后,离开施工现场。8时5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不慎从南四跨车间屋顶坠落,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万某某在未制定厂房屋面拆除作业施工方案、屋面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任何防高处坠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挥无证人员李某某进行高处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已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死亡证明、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楚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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