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4********,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原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河南省郑州市自贸区**大厦**室。2019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已判决)在太原注册成立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山西**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4年6月在阳泉市实际运营,已判决),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告人万某某(总经理)、范某某(财务总监,在逃)、潘某某(股东、另案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业务员通过散发宣传资料、推销介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公众资金,共吸收投资人员169人,吸收资金696万元,返还受害群众356810元,造成实际损失599.3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作为该公司总经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万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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