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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20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职业:湖南省湖南**附属中学**实验中学蛋糕店员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万某某让周某某为自己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购买射钉枪的五件套限位锁槽等配件,万某某收到配件后非法改装射钉枪。2019年1月7日万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及配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万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淘宝网交易记录等;3、枪支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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