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因采挖山石、毁坏林木,2017年7月26日被南昌市新建区森林公安局处行政罚款2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12日被南昌市新建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新建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万某某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租用南昌市新建区**镇**村鄢**自然村山地“石头峡”开采矿石,致使山体植被遭到毁坏。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头峡”山地被占用林地面积20.74亩,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的性质与用途。
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小区**栋**室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石头峡出租协议书、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情况说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鄢某甲、鄢某乙、熊某甲、李某某、熊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面积达20.74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有福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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