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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青岛**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公司成立后,主要通过以艺术品交易、居家养老服务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发放宣传单页、办理会员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万某某自2015年8月起担任该公司**,主要工作是沿街承揽会员,并向其宣传吸收资金,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共吸收人民币约783万元,造成损失约人民币726万元。

后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明细、交易合同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检察官助理:王紫扬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_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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