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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小区**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小区**附近欲与陈某某(另案处理)见面时,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民警抓获,后在万某某位于**小区**号楼**户的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0包,称重共计239.45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39.4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杰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一宗,共计六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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