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沱**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被告人万某某明知陆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为牟利,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以人民币48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1只“豹纹”陆龟,后于2018年8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该“豹纹”陆龟以1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
2. 2018年,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以6800元的价格从微信号wangyuzheya(微信昵称为“飞跃”)处购买1只“星龟”,后于2018年5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该“星龟”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并赠送一只“红腿”陆龟。
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徐某某家中查获上述3只陆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为豹纹陆龟Geochelone pardalis、印度星龟Geochelone elegans和红腿陆龟Ghelonoidis carbonaria,其中印度星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Ⅰ,豹纹陆龟、红腿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II。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陆龟等物证;2.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钟 帅
检察官助理 郑小佩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电话1377200****)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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