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鄂孝感采0018”采砂船股东,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现住浠水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25 日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与戴某某、曾某某、邬某某(均已判刑)四人共同出资100万元(戴某某、邬某某分别占股27.5%,万某某占股25%,曾某某占股20%)购买一条采砂船(船号“鄂孝感采0018”),万某某驾驶采砂船,曾某某负责机修,戴某某负责管账、邬某某负责销售及回款,雇用邓某某(已判刑)操作采砂泵。2018年6月至7月,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万某某等人在长江武汉市新洲区、鄂州市华容区等水域非法采砂约10.5万吨,牟利26.5万元。武汉市新洲区**局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9月12日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鄂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照片、微信截图、罚款;2.证人邬某某、戴某某、曾某某、邓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春晓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浠水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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