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芜湖市**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路**小区**幢**单元**室,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为筹集购买足彩所需的资金和偿还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和篡改不动产登记信息、伪造虚假的不动产抵押证明等欺骗方式,骗取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芜湖分行”)、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村支行(以下简称“津盛农商行方村支行”)、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小贷公司”,系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195万元。诈骗被害人戚某甲、王某某、丁某某、龚某某184.5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贷款诈骗罪
1.2017年8月,被告人万某某在利用其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登记中心工作的便利,通过冒用受理窗口同事账号密码受理业务并在不动产业务系统上流转给自己违法办理审核通过的方式,将其父母名下的芜湖市鸠江区**城**-**#****室房屋的不动产权人篡改到自己名下,并利用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的便利骗取不动产权证,再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向民生银行芜湖分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50万元,并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案发前被告人万某某一直按约每月还本付息,截至案发,尚欠本金377029.76元及利息未归还。
2.2018年5月,被告人万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以上述方法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上违法注销芜湖市鸠江区**城**-**#****室房屋上的权利人为民生银行芜湖分行的抵押权后,虚构房屋买卖用途,以骗取的不动产权证及伪造的离婚证、存量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并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向津盛农商行方村支行办理抵押贷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案发前被告人万某某一直按约每月还本付息,截至案发,尚欠本金479952.14元及利息未归还。
3.2018年9月,被告人万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以上述方法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上违法注销其名下的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室房屋上的权利人为戚某甲的抵押权登记后以该套房屋和芜湖市鸠江区伟星城**-**#****室房屋为抵押,在骗取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担保并办理了权利人为该担保公司的抵押登记后向合肥新安小额公司申请贷款95万元,期限一年。上述贷款到期后,万某某在归还新安小贷公司本金及利息后又续贷了一年。案发前被告人万某某一直按约每月付息,截至案发,被告人万某某仅归还利息12634.71元,尚欠本金95万元及利息未归还。
二、诈骗罪
1.2018年2月,被告人万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以上述方法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上违法注销其名下的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室房屋上的权利人为芜湖市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登记后,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戚某甲借款25万元并以该处房屋向被害人戚某甲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案发前被告人万某某一直按约每月还款,截至案发,被告人万某某归还78750元,尚欠171250元未归还。
2.2018年4月,被告人万某某以上述理由和方法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40万元,以芜湖市鸠江区伟星城**-**#****室房屋为抵押,在利用其工作便利违法注销该房屋上的权利人为民生银行芜湖分行的抵押权登记后为被害人王某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案发前被告人万某某一直按约每月还款,截至案发,被告人万某某归还108000元,尚欠292000元未归还。
3.2018年11月,被告人万某某以上述理由和方法向被害人丁某某借款90万元,以芜湖市鸠江区伟星城**-**#**室和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室房屋和房屋为抵押,在利用其工作便利违法注销两处房屋上的权利人为王某某和新安小贷公司的抵押权登记后为被害人丁某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案发前被告人万某某一直按约每月还款,截至案发,被告人万某某归还118800元,尚欠781200元未归还。
4.2019年1月份,被告人万某某以上述理由和方法向被害人龚某某借款70万元,以芜湖市鸠江区伟星城**-**#****室和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室房屋和房屋为抵押,在利用其工作便利违法注销两处房屋上的权利人为丁某某的抵押权登记后为被害人龚某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案发前被告人万某某一直按约每月还款,截至案发,被告人万某某归还99000元,尚欠601000元未归还。
上述借款除部分被被告人万某某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外,大部分被其用于购买足彩。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贷款情况说明、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转账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不动产登记变更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董某某、许某某、罗某某、冯某某、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戚某乙、丁某某、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非法修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修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诈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价值人民币195万元,造成银行损失本金1806981.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非法修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修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诈骗他人款项共计人民币2250000元,案发前造成被害人损失18454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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