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万某甲,绰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063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061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拘留,2019年7月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万某乙、万某甲和万某丙、聂某某、丁某某(均已判)等人在丰城市**街道**村委会**家周某某老房子内开设赌场。赌场股份五人平分,以32张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比例抽头,赌博资金上万元,每日抽头渔利上千元至万元不等。其中万某丙负责赌场日常工作和顶向,聂某某(已判)负责看场子、望风等,丁某某负责顶向,万某乙负责望风放哨,万某甲负责抽头、提供赌具。周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并获利850元。该赌场共开设六天,共抽头渔利二万余元。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万某甲在投案途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万某甲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万某乙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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