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11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四次来到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东路盛豪首港城工地围墙处,采取刘某甲翻墙进入工地、通过围墙洞口将所盗物品递出,万某甲、万某乙在围墙外承接装车的分工方式盗窃钢管。期间,万某甲、万某乙三次将盗窃所得钢管(共计重2090公斤)销赃,共计获利4530元;第四次销赃盗得钢管获利600余元。经鉴定,前三次销赃的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4570.4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伙同刘某甲采取相同的方式,先后五次在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恒大未来城项目工地盗窃广亚牌铝合金条47根。经鉴定,被盗铝合金条价值人民币19270元。
3、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再次伙同刘某甲来到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恒大未来城项目工地盗窃铝合金条,后被巡逻保安发现,万某甲等人遂将已装车的5条铝合金条以及乘坐的三轮车丢弃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5根铝合金条价值人民币2050元。
2020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在重庆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室内被公安民警捉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铝合金条、三轮车等物证;
2. 户籍证明、收购记录、报案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刘某乙、黄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罗某某、雷某某、熊某某、梁某某、唐某、刘某甲的证言;
4. 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指认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49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扣押在案作案用三轮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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