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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万某乙等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将二人共同承包经营的位于赤壁市**镇**村“**”山处的山林雇请人工进行砍伐,并请龚某某联系销售给叶某某的木材加工厂,获款2.8万元。经鉴定,采伐的林木蓄积为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记账本、采伐许可证、财政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万某丙、万某丁、毛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勘验报告书;5.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780****、1599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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