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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张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安徽省肥东县******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庄***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四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完毕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沈某某、徐某甲以“办理对公账户获取大额贷款”为名委托中介招揽客户,先后在浙江杭州、安徽淮南、甘肃兰州等地以客户身份信息申办营业执照、开立对公账户并出售给“上线”,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出售给“上线”的信息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被害人徐某乙在网上博彩时,被对方诈骗人民币34万余元,诈骗团伙利用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提供的杭州****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赃款洗转拆分后转入诈骗团伙账户内。

2、2019年11月21日重庆市铜梁区受害人赵某甲在网上看到帮助网站收款可以获得收益的信息,联络对方后被对方以交纳保证金为由诈骗人民币13000元,其中5000元通过诈骗团伙洗转、拆分后转账至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提供的杭州****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

3、2019年12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害人李某某在网上换汇时,被对方诈骗人民币22620元,诈骗团伙利用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提供的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赃款洗转拆分后转入诈骗团伙账户内。

4、2019年12月26日重庆市开州区被害人詹某某接到自称是其黄姓好友的电话,对方以借款为由诈骗詹某某人民币10000元。诈骗团伙利用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提供的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赃款洗转拆分后转入诈骗团伙账户内。

5、2020年5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害人万某乙在网络平台上博彩时,被骗384298.55元,其中19000元通过诈骗团伙洗转、拆分后转账至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提供的寿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

6、2020年5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被害人赵某乙在网上投资游戏时被诈骗人民币117万余元。诈骗团伙利用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提供的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赃款洗转拆分后转入诈骗团伙账户内。

2020年5月,被告人万某甲、沈某某、徐某甲在甘肃兰州以客户王某某等五人身份申办二十家公司营业执照、开立部分对公账户,意欲出售,被客户报案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沈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沈某某、徐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对公账户,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徐某甲已经着手实施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被告人沈某某、徐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徐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永亮 于雪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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