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住山东省**市**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住山东省**市**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住山东省**市**区**公社**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梅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魏某某、万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甲通过网络购买1万余张房卡在“***”、“***”网络游戏平台开设“扎金花”房间,设定赌博投注方式、积分办法、“抽水”比例等规则,组织赌博微信群及“闲聊”软件聊天群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梅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魏某某、万某乙等人受雇于万某甲,负责推送赌博房间链接、发送网络赌博积分榜截图并记账,负责上交赌博“抽水”,向参赌人员收取和发放赌资等等。
自2018年10月份以来,万某甲通过名称为“***”的“闲聊”软件聊天群组织网络赌博3607次,自2019年5月21日至6月18日期间,万某甲通过 “***”、“***”、“***”等赌博微信群共组织网络赌博1811次,涉案赌资人民币5817378元。
被告人梅某某自2018年10月份以来,通过名称为“***”的“闲聊”软件聊天群发送赌博房间链接2389个,自2019年5月21日至6月18日期间,梅某某通过“***”、“***”、“***”等微信赌博群发送赌博房间链接1341个,累计赌资人民币4082122元。
被告人李某甲自2019年5月21日至6月18日期间,通过“***”、“***”、“***”等微信赌博群发送赌博房间链接12个,在微信群发放网络赌博成绩单并记账收取赌资,累计赌资人民币3723178元。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9年2月14日至6月20日期间,通过名称为“***”的“闲聊”软件聊天群发送赌博积分榜334个,自2019年2月14日至6月20日期间,赵某某通过名称为“***”的“闲聊”软件聊天群发送赌博房间链接1个,组织3人次参与网络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360905元。
被告人李某乙自2019年2月至3月期间,通过名称为“***”的“闲聊”软件聊天群发送赌博积分榜276个,累计赌资人民币294149元。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以及2019年1月23日,通过“***”、“***”微信赌博群发送赌博积分榜167张,自2019年2月14日至6月20日期间,刘某某通过名称为“***”的“闲聊”软件聊天群发送赌博房间链接51个,累计赌资人民币207011元。
被告人李某丙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通过名称为“***”、“***”、“***”、“***”、“***”、“***”的微信聊天群发送赌博积分榜179个,累计赌资人民币129645元。
被告人魏某某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通过名称为“***”、“***”、“***”等微信聊天群发送赌博积分榜80个,累计赌资人民币55014元。
被告人万某乙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通过名称为“***”、“***”等微信聊天群发送赌博积分榜70个,累计赌资人民币47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梅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魏某某、万某乙结伙开设赌场,万某甲涉及赌资人民币5817378元,梅某某涉及赌资人民币4082122元,李某甲涉及赌资人民币3723178元,赵某某涉及赌资人民币360905元,李某乙涉及赌资人民币294149元,刘某某涉及赌资人民币207011元,李某丙涉及赌资人民币129645元,魏某某涉及赌资人民币55014元,万某乙涉及赌资人民币47440元,其中万某甲、梅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梅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刘某某、万某乙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取保候审于**市**区**号**室;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于**市**区**号**室。
2.刑事侦查卷宗11册及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各1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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