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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7日、8月2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25 日21时许,冯某甲驾驶鄂AQS***货车在赤壁市**镇**采石场倒车时,将陈某某驾驶的鄂ANL***货车车头撞坏。陈某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告知了货车的股东被告人万某甲和汪某某二人。当晚10时许,被告人万某甲、汪某某与万某乙三人驾车赶到现场。冯某甲也打电话告知了车主邵某甲,邵某甲带着姚某某、邵某乙、冯某乙开车来到隆杰采石场。因货车新买不久,万某甲要求对方赔偿新车,姚某某称已经报了保险,赔偿事情由保险公司处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扯,万某甲用拳头打了姚某某脸部几拳,将姚某某打倒在地,汪某某也对姚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劝开。经鉴定,姚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甲、邵某某、冯某乙、陈某某、万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万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汪某某共同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甲(1397168****)、汪某某(134371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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