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7********,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机动车驾驶员。出生地监利县**镇,户籍所在地**镇**村**号,住**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甲驾驶鄂D****W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湖北省武汉市出发,前往监利县**镇。次日1时58分许,万某甲驾驶该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监利县**镇**村**组**号门前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将行人严某某撞倒在地,致严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万某甲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随后被监利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W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代某某、冯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利县公安局监公交[2020]法鉴字009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福爱[2020]痕鉴字第0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万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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