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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01231975********,江西省南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0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沿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汇一城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道路至此的被害人秦某某相撞,造成无牌二轮摩托车受损,万某甲、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甲受伤晕倒,被送往长沙市第八医院救治,之后在医院内被民警查获归案。2019年8月8日,被害人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万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长沙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万某甲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 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萧某某、万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敏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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