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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6********,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201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揭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减刑于2019年5月11日被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8日下午,被告人万某甲与潘某某(另案处理)在万某甲家吃饭喝酒后,各自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万某甲家出发(万某甲无驾驶机动车证件,其驾驶二轮摩托车系未上户无号牌摩托车),沿上瑞线(320国道)由台烈往三穗方向行驶,当万某甲行驶到颇洞桥边时发现潘某某没有跟上来,随即调头往台烈方向寻找潘某某,18时32分,行驶至上瑞线1806公里530米处时,因酒后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路外肇事,造成车辆受损及万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因万某甲受伤未能作呼气式酒精检测,为查明案情,当晚到县医院抽取万某甲血液送检。经鉴定,万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9.34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手续、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有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有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片;5.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单方造成交通事故,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国道线上行驶,单方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车辆系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甲2013年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9年5月因减刑被释放,释放不满一年又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其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为此,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年金 

2020年8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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