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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潘某某、儿子万某乙从重庆市北碚区台农园往静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云汉大道与静观场红绿灯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万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万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燃油机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甲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驶路线图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5305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载人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董成帅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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