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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681022715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号,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余家湾32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3时19分许,被告人万某甲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悬挂鄂A****1号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长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丰路165号路段附近时,遇对向林某某驾驶鄂A****8小型汽车在此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万某甲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万某甲有酒驾的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武汉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30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万某甲林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刑事立案,万某甲在医院诊治出院后,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下,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驾驶资格查询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对肇事车辆痕迹及车况、当事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进行检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视频光盘;5.证人林某某万某乙的证言;6.辨认笔录;7.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英

2021年0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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