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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江岸区**园**村**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万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8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监利市**镇**大道时,追尾撞上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B****8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后,刘某某打110报警,万某甲在原地等候处理。监利市公安局**镇交警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后,对双方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万某甲的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随后民警将万某甲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封存送检,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甲的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万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6.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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