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4763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某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因琐事与妻子易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架,易某某报警,南昌县公安局民警万某乙与协警黄某某、殷某某身穿警服、佩戴执法记录仪,出警前往南昌县某城**栋**单元**室。到达现场时,万某乙等人亮明身份,了解事情经过后,要求被告人万某甲前往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万某甲情绪激动,挥舞双手不让民警靠近并多次辱骂民警阻扰执法。民警上前劝说其配合工作,被告人万某甲拿拳头殴打万某乙等人,致万某乙、黄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9 月14 日,民警将被告人万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甲的户籍证明、接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
4.伤情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文静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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