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50********,汉族,小学文化,住监利县**镇**街,个体经营。2019年8月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拘留五日(未羁押)。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万某甲在其位于**镇**老街桥头自家住房二楼容留姚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头获利。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1日上午,万某乙在万某甲所开早餐店吃早餐时,万某甲对万某乙说:“我这里有小姐(指卖淫女),你要不要玩一玩(指嫖娼)”。当日下午16时许,万某乙在万某甲家二楼一房间内以50元价格与姚某某完成性交易,万某甲从中抽取10元。同月13日,三人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2019年9月19日下午,万某甲将熊某某电话号码给张某某:“这个熊姓男子没有老婆,你跟他打电话喊他来玩(指嫖娼)”。随后张某某与熊某某取得联系,以200元的价格在万某甲家二楼一房间内完成性交易。
3.2019年11月13日下午,万某甲介绍一名中年男子(身份待查)与马某某嫖娼。事后,中年男子付给马某某50元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万某乙、张某某、熊某某、马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铁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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