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237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8********,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9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速裁程序和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万某甲系长沙市芙蓉区“水晶石”量贩式KTV职员;2018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甲接到李某甲(另案处理)的电话称要其预定一个包厢用于吸食K粉,万某甲表示同意并告知了李某甲预定了该KTV8530号包厢。21时许,李某甲和万某乙、赵某甲、杜某某、杨某甲、赵某乙、李某乙、杨某乙、彭某某、高某某等人(均行政处罚)来到8530包厢,李某甲通知万某甲来收取包厢费用,万某甲进入8530包厢后看见该包厢有多名人员并收取了李某甲1200元包厢费,随后李某甲、万某乙、赵某甲、杜某某、杨某甲、赵某乙、李某乙、杨某乙、彭某某、高某某等人在该包厢内吸食了K粉。9月21日4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赶至现场将上述吸毒人员以及万某甲抓获;并当场在8530包厢内扣押了净重1.1克的白色粉末。
经鉴定,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李某甲、万某乙、赵某甲、杜某某、杨某甲、赵某乙、李某乙、杨某乙、彭某某、高某某的尿样毒品成分检测中氯胺酮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疑似毒品称重登记表、毒品称重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万某甲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尿样成分检测报告;3.证人李某甲、万某乙、赵某甲、杜某某、杨某甲、赵某乙、李某乙、杨某乙、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明知多人吸食氯胺酮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67037****)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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