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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1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蒋锐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晚22时许,家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被告人万某甲因酒后在本村万某乙家同万某丙发生口角,便回家中拿菜刀欲返回砍万某丙,在半路上遇到村民万某丁、万某戊前来劝阻,随即万某甲持刀将万某戊右上臂、右胸部砍伤,将万某丁左前臂砍伤,又将骑车路过现场的万某己背部砍伤。经鉴定,万某丁、万某戊二人伤情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万某庚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丁、万某戊、万某己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建公(司)鉴(法D)字(2020)149号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酒后在公众场所持凶器无故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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