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万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万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下同,以下简称赣榆区法院)就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河村村委会(下同,以下简称西河村委会)与被告人万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707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万某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日三十日内返还占用西河村委会的2.12亩土地(南北长110米、东西宽13米,四至为南至村下水道,北至万某乙、万某丙承包地,东至于某某承包地,西至万某丁、万某己承包地)和填埋废水沟形成的土地(四至为南至村下水道,北至村巷,西至万某戊电料场,东至村四米巷子)。判决生效后,西河村委会向赣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万某甲在收到赣榆区法院依法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公告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万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等;
2.证人万某戌、石某某、万某庚证言;
3.被告人万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取保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6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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