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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5〕78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4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3月3日退回岳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2015年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4年12月3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4年12月18日、2015年3月3日、2015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9日9时许,万某乙的妻子陈某某在童某某家中闲坐,突然听见屋外被告人万某甲的妻子徐某某在咒骂自己的孙女是买来的,于是陈某某跑到屋外与徐某某理论,遂两人发生拉扯,并在拉扯的过程中纷纷倒地。徐某某倒地后大喊万某甲“救命”,万某甲听见后从家中拿着一根茶树棍赶到现场,并在陈某某的头部猛击了一棍。陈某某被打后头部流血。这时万某乙正在程某某家闲坐,听见吵架声后亦赶到现场,后双方被周围村民劝开。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外伤致颅底骨折,左颞骨骨折、右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被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满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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