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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雁池乡******号,案发前住平江县三阳乡万鑫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被平江县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晚上20时左右,万某乙、万某丙在万鑫公司宿舍下面一家麻将馆打麻将时与瞿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瞿某某遂打电话叫其表弟李某某过来帮忙,万某乙、万某丙见状遂返回宿舍将这一情况告诉了被告人万某甲和万某丁,4人商量一起出去应对,被告人万某甲携带炒菜用的铁瓢和万某丁、万某丙、万某乙一起来到宿舍前面的地坪上,遇到了瞿某某和恰好开车赶来的被害人李某某,双方发生口头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万某乙和瞿某某打在一起,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丁、万某丙和李某某殴打在一起,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万某甲持事先准备好的铁瓢对着被害人李某某的背部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背部第9、10肋骨不完全性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1日,万某甲家属赔偿了李某某的经济损失,李某某对万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案件侦破过程、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万某乙、万某丁、万某丙、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万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万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评估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次;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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