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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号,住普洱市思茅区****村民委员会**寨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万某甲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4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后将射钉枪藏匿在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寨小组其家中卧室床边。2020年7月23日11时许,经民警对其做思想工作后,被告人万某甲主动将一支射钉枪、26颗射钉弹、若干铁砂交给民警。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万某甲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射钉弹、铁砂不是制式或非制式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暂住登记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万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1128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取保在普洱市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寨村民小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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