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6月6日,被告人万某甲雇请民工到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擅自砍伐被害人万某乙家位于该组“**”山的松杂树,并雇请刘某某驾驶农用车运至嘉鱼县**镇“**厂”销售给陈某某,经称重20吨,万某甲得赃1万元。
同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再次雇请民工到**村**组,擅自砍伐被害人万某丙家位于S317省道边“**湾”杨树9株,被万某丙发现予以制止,万某甲答应赔钱给万某丙,随后万某甲将9株杨树转运到“**”山,继续砍伐被害人万某丁、万朋兴家的松杂树,14时许,万某丁赶到现场予以制止,万某甲卸下树木逃离现场,该树木已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陈某某1万元。经林业部门鉴定,上述地点被伐林木蓄积共计15.9691立方米。其中:万某乙家枫树6株、松树52株,合计58株,蓄积7.505立方米;万某丁、万朋兴、万某丙家合计55株,蓄积8.46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单等书证;2、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乙、万某丁、万朋兴、万某丙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广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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