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5********,汉族,文盲,无业,现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7日,万某甲因盗窃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月3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一天,被告人万某甲翻窗进入衡阳县三湖镇联洋村话家组的王某乙位家,盗窃一台小电视机和一台万利达DVD。经衡阳县物价中心认定,被盗DVD价值80元。
同月15日上午,被告人万某甲潜入衡阳县三湖镇联洋村万家组的万某乙家,盗窃4500元现金、三包香烟。
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万某甲等人的配合下,基本为被害人追回了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万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赃物提取笔录、被害人出具的领条、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3.被害人万某乙、王某乙的陈述;4.证人唐某某、王某甲、凌某甲、凌某乙、刘某某的证人证言;5.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两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
检察官助理:李沁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