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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2000********,穿青人,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纳雍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受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值班律师(赵某某律师)见证,被告人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万某甲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作案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多次在纳雍县新老城区,以拉开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实施盗窃。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万某甲和刘某某、郭某某一起到星宇小区去偷东西,万某甲和刘某某、郭某某到了星宇小区的路口后,由刘某某进入星宇小区的居民楼楼下去拉车门,万某甲和郭某某在路口放风,大约10分钟左右,刘某某就出来,万某甲和刘某某、郭某某到天盛网咖去找张某某,到了天盛网咖之后。刘某某就拿出了一条手链,给万某甲等人看,说是在**小区**偷的。

2019年12月初,万某甲和刘某某一起来到温州**楼**门偷东西,万某甲和刘某某两个从瓦厂河方向的路口进入温州**,万某甲和刘某某遇到车就随机的拉开了一辆黑的奔驰车,刘某某进入到车内翻到了一付眼镜,万某甲在离这辆车不远的地方为刘某某放风。

2019年12月17日至18日的时候,万某甲和郭某某,刘某某相约一起到纳雍县某某某都小区去偷东西,到了纳雍县某某某都小区的露天停车场里面,在拉车门的过程中,刘某某拉开了一辆白色的SUV越野车的车门,万某甲和郭某某看到刘某某把这辆车的车门拉开之后,就自觉的走到离这辆车约五六米远的地方去负责放风,由刘某某负责进入这辆车里面去偷东西,在**小区**面,盗得二十多元钱的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同案刘某某、郭某某的供述;2、万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受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永

检察官助理:陈怀德、朱海波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贵州省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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