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6********,汉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被告人万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万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甲来到无为市无城镇红星美凯龙顾家家居店内,趁店内营业员不备,将店内吧台上的一台小米m3Air笔记本电脑和一个苹果ipad(Air WiFi 16G)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后离开,后将盗得的财物卖给他人并坐车离开芜湖去往外地。无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一台小米m3Air笔记本电脑和一个苹果ipad(Air WiFi 16G)价格共计人民币3496.10元。

2020年5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在浙江省湖州市衣裳街被无为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甲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瑶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甲羁押在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