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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5********,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3月27日因盗窃罪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8000元。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万某甲到南皮县**社区孙某某经营的**便利店门口盗窃大江虹彩全包式电动三轮车一辆及该电动三轮车驾驶室内安装的取暖器一个,经南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三轮车及驾驶室内安装的取暖器的评估价格为7000元;2.2019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万某甲到南皮县**社区李某某家房南盗窃大江牌汽油三轮车一辆,经南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汽油三轮车的评估价格为6720元;3.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万某甲到许某某经营的清洗油烟机门市前,将一辆鑫方盛牌电动三轮车及该辆电动三轮车上的水暖管件和专用工具盗走,经南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三轮车及水暖管件和专用工具的评估价格为7616元;4.2019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万某甲到南皮县**家属院田某某家的五金加工厂房内将一编织袋总重量为31.43公斤的五金件黄铜原料盗走,经南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袋被盗的五金件黄铜原材料的评估价格为12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张某某、尹某某、万某乙等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发还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物品清单;五金件、电动三轮车和大江摩托三轮车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表;逮捕必要性说明;南皮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皮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南皮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在羁押在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本案涉案财物南皮县公安局已退还给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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