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经白银市监察委员会批准,2018年12月19日景泰县监察委员会对万某甲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2日景泰县监察委员会对万某甲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万某甲在办理其经营的煤矿、陶土矿相关手续过程中,为了取得或感谢时任**市**局副局长、局长万某乙(已判刑)的关照和帮助,先后6次给与万某乙人民币共计23万元,万某乙予以收受。
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清明节,被告人万某甲与万某乙在**家庙上坟时,以给万某乙在**村的房子添置家具的名义,给了万某乙5万元现金。
2010年6、7月份,万某甲得知万某乙在**村看望老人后,以给老人请保姆的名义,给了万某乙10万元现金。
2013年3月,万某甲到万某乙办公室,为办理**区**陶土矿相关手续一事,给了万某乙3万元现金。
2014年春节期间,万某甲以拜年的名义给了万某乙夫妻各1万元红包,共计2万元。
2014年年底,万某甲得知万某乙母亲在白银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以给万某乙母亲看病的名义,给了万某乙2万元现金。
2016年9月,万某乙得了龙凤胎孙子,被告人万某甲给了万某乙儿子万某丙两个5000元红包,共计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白银市**局第三十三次会议纪要、白银市采矿权转让合同等;2.证人滕某某、吴某某、万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述先
书记员:王小斐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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