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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万某甲,别名万某乙,男,1988****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告人万某甲张某某罗某某钱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合谋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汽车抵押给他人获利。5月18日中午,钱某某用本人身份信息从浦江县**汽车租赁公司盛某某处租GH3****黑色丰田轿车。当日下午,钱某某驾车将张某某、被告人万某甲送至浦江县人民东路原交警队附近,后张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甲冒名“王某某”谎称租车自用,使用伪造的驾驶证从浦江县**汽车租赁公司被害人吴某某处骗租车牌号为GH0****的黑色宝马轿车1辆,从浦江县**租赁公司黄某某处骗租车牌号为GY****白色丰田轿车1辆。当晚,张某某、被告人万某甲分头驾驶上述轿车伙同罗某某钱某某等人前往温州销赃,但因故销赃未成,当即转道江苏销赃。5月19日上午,因被发现行骗,遂弃车逃走。案发后,上述被骗轿车已由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自行找回。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宝马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8万元,被骗丰田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0.3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登记信息、发还清单、旅馆住宿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张某某、潘某某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甲的陈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张某某罗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结论: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万某甲系从犯,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南

检察官助理:丁博凡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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